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24〕172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现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名额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给学校,学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二、三年级学生人数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可按学校分配名额的2倍择优申报。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积极组织或参与各类活动及竞赛,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奖励,得到广泛认可。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具有学校学籍的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上学年的学习成绩(包括必修课和限选课,下同)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若上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需提交详细的佐证材料,并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或取得同等的学术研究成果。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计分细则。为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学生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和具体申请条件后,学校依据计分细则核算候选学生综合得分。申请学生的综合得分由学习成绩(必修课、限选课)、综合测评成绩、竞赛成果、学术科研成果、荣誉称号、技能证书和评审答辩共七项指标构成。具体如下:
(一)学习成绩。学习成绩(必修课、限选课)满分30分。班级(或年级)排名第一可计满分,排名每下降一名减1分,以此类推。
(二)综合测评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满分10分。班级(或年级)排名第一可计满分,排名每下降一名减1分,以此类推。
(三)竞赛成果。包括技能竞赛和文体竞赛成果。技能竞赛指在技能、学科、创新、就业等方面的竞赛;文体竞赛指在思想文化、人文素养、艺术活动及体育等方面的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竞赛满分共计20分,不同赛事可累计计分,同一赛事按最高级别奖项计分(同一赛事指同一届次、同一名称的竞赛活动,包括其不同阶段如选拔赛、决赛,或不同参与形式如个人赛、集体赛;同一赛事中同时获得个人奖和集体奖的,按两类奖项中的最高分值计分,不重复累计),超过满分后不再计分,按满分计算。个人奖、集体奖的项目负责人,按下列奖项等级对应分值计分;集体奖的一般成员,按对应奖项分值减半计分(集体奖无项目负责人的,均按一般成员计分)。集体奖的“项目负责人”以竞赛主办方公示名单或我校竞赛申报备案材料中的登记人为准,无明确登记的视为“无项目负责人”。
1.技能竞赛。依据我校学生竞赛类成果管理办法认定的国家级A类: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分别计 10、9、8、7 分;国家级B类: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分别计8、7、6、5分。
省(部)级A类: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分别计7、6、5、4分;省(部)级B类: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分别计5、4、3、2分。
校级:一等、二等、三等分别计2、1.5、1分。
2.文体竞赛。依据我校学生竞赛类成果管理办法认定的国家级A类: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分别计9、8、7、6分;国家级B类: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分别计7、6、5、4分。
省(部)级A类: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分别计6、5、4、3分;省(部)级B类: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分别计4、3、2、1分。
校级:一等计1分,二等及以下奖项均不计分。
若学生获得竞赛成果特等奖,在该级别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注:金/银/铜奖、冠/亚/季军,分别对应上述一等/二等/三等;入围奖、提名奖、优胜奖(或其他经学校认定的同等级别的奖)对应优秀奖。
(四)学术科研成果。指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学生在国家公开发行的核心刊物、一般刊物上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获得的专利。学术科研成果满分为15分,不同类别成果可累计计分,同一类别按最高级别成果计分,超过满分后不再计分,按15分计算。
学生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一般刊物上发表或出版论文、著作分别计10分、5分,第一作者以外者分值减半;以第一作者取得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计5、4、3分,第一作者以外者分值减半;学生以学校名义申请获得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均计1分。
其他未列举的科研成果,经学校审核认定后,参照同类成果的相应分值计分。
(五)荣誉称号。荣誉称号指官方机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等)正式授予的,旨在表彰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表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生工作、文体活动、特定领域突出贡献等方面表现优异的正式称号。荣誉称号同一类别按最高级别计分,不同类别可累计,满分为15分,超过满分后不再计分,按满分计算。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计10分(不含各类奖学金),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计5分,获得校级荣誉称号计1分。集体荣誉(不含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称号分值减半。
技能证书。学生获得与专业、职业发展相关的技能证书,最高可计15分。
获得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类证书,每个加5分;通过英语等级考试六级、四级、A级、B级分别计5、3、2、1分;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四、三、二、一级分别计5、3、2、1分;获得普通话等级证书、社会艺术体育技术水平等级证书等分别计2分。
(七)评审答辩。满分15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9至10月,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二)学生民主评议。辅导员核实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时主要考虑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创新能力和突出表现,并对参评学生的计分项(必修课、限选课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竞赛成果,学术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和技能证书)认真核算(修改)。学生民主评议结果在参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充分征求和听取师生的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签署意见,报二级学院评审。
(三)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召开评审会,对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情况集中审议,特别要对计分结果的准确性认真核查、严格把关。评审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材料审核、汇总,提出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
(五)候选人答辩。所有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答辩。候选学生需结合PPT陈述自己在思想、学习、工作、竞赛、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
(六)学校评审。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根据学生综合得分合议确定我校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时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等上传至国家奖学金信息网。
(七)上级评审。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线上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后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线上评审,评审结果公布后确定最终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报送材料要求:
(一)学生申请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的申请表,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规范填写,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须由相关人员亲自签写,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使用斜杠标明)。
(二)各二级学院报送材料包括学生的申请审批表(纸质档和电子档)、学生综合计分表、学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学年成绩单、学生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学生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国家奖学金初审情况统计表等。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国家奖学金发放名单表,提交学校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处负责将应发资金及时转入市教委指定的代发账户,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其获奖情况由各二级学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受理学生对评审工作的质疑投诉,对投诉反映属实的更正评审结果并及时回复。纪检监察室加强监督检查,受理评审与发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建工职院〔2024〕14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