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专项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科研、技能竞赛,争先创优、锤炼本领,努力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成长成才,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奖学金,经费从校内学生资助经费中列支,用于奖励在学术科研、专业(职业)技能竞赛、文化艺术及社会实践竞赛、体育竞赛及重大突出表现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在籍在校学生(不包括国际学生)。
第三条专项奖学金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校内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杜绝违规支出。
第二章 专项奖学金类别
第四条专项奖学金分为学术科研成果奖学金、专业(职业)竞赛奖学金、文化艺术及社会实践竞赛奖学金、体育竞赛奖学金、重大突出表现奖学金五类。
1.学术科研成果奖学金:对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学生为第一作者、第一完成人或共同第一作者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著作;专利权(著作权)归属我校,学生为第一发明人(第一著作权人)或共同第一发明人(共同第一著作权人)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商标等成果给予奖励。
2.专业(职业)竞赛奖学金:对在各类技能、学科、双创、就业竞赛中获得嘉奖的个人和团体给予奖励。其中技能竞赛主要指校内各专业对应或相近的职业技能竞赛;学科竞赛主要指数学、语文、英语、物理、信息与计算机应用等学科竞赛;双创竞赛主要指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竞赛;就业竞赛主要指培养大学生职业规划意识的竞赛。
3.文化艺术及社会实践竞赛奖学金:对在思想文化引领、人文艺术素养、社会实践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竞赛活动中取得嘉奖的个人和团体给予奖励。其中文化艺术类包括但不限于:声乐、器乐、舞蹈、朗诵、演讲等表演类竞赛评比活动;美术、书法、篆刻、摄影、文创产品设计等视觉创作类竞赛评比活动;征文、剧本、诗词、散文等文学创作类竞赛评比活动;大学生艺术展演、校园文化艺术节、合唱展演等综合展演类竞赛评比活动。社会实践类包括但不限于: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社会实践成果评比、公益项目大赛等竞赛评比活动。
4.体育竞赛奖学金:对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市级、校级体育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和团体给予奖励。
5.重大突出表现奖学金:对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见义勇为、诚实守信、自强奋进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群团组织专项重大表彰的个人和团体给予奖励。常规年度评优类表彰(如年度三好学生、年度优秀毕业生、年度先进个人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业企业、自媒体、民间机构自行颁发的各类荣誉证书,均不纳入奖励范畴。
第五条未经学校备案审批,或未以学校名义组织、组队、推荐参赛的各类赛事,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学生自行参加的行业协会、商业企业、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娱乐性、宣传性、商业性和非竞赛性活动,均不在本奖励范畴。
第六条对本办法中未列举到的其他科研成果、素质拓展类活动和竞技比赛,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给予奖励,对有必要奖励的科研成果、素质拓展类成果和竞技比赛,参照本办法相应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五)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犯罪等行为。
第四章 级别认定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竞赛奖励级别认定
(一)专业(职业)竞赛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三个层级,按照主办单位和上级认定情况分为一、二、三类。分级分类以获奖证书、获奖通知、竞赛通知为认定依据。
1.国家级
一类: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二类: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的“一类职业技能大赛”;“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的全国赛事。
三类:纳入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榜单,且对应选拔赛由市教委举办的赛项;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的“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行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全国赛;由教育部、人社部下属机构,以及其他国家部委和同级组织牵头举办的全国赛。
2.省(部)级
一类:国家级一类竞赛对应的省(部)级选拔赛。
二类:国家级二类竞赛对应的省(部)级选拔赛;由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的全市赛;未纳入上述分级分类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榜单赛。
三类:国家级三类竞赛对应的省(部)级选拔赛;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机构,以及其他市级行政机关和同级组织牵头举办的市赛;未纳入上述分级分类的全国赛。
3.校级
除上述竞赛外其他的校外竞赛,以及各二级部门组织的校内竞赛。
赛事中的国际、特别、专项、无需省(部)级选拔的赛项(道)或组别,一、二类分别认定为同级二类、三类,国家级三类认定为省(部)级二类,省(部)级三类认定为校级。
4.金砖系列赛事认定按以下标准:
(1)一带一路暨金砖国家技能发展与技术创新大赛
国际赛阶段认定为国家级一类,全国赛阶段认定为国家级二类,区域选拔赛阶段认定为省(部)级二类。
(2)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金砖国家未来技能和技术挑战赛)和由其他金砖国家举办的竞赛
国际赛阶段认定为省(部)级一类,全国赛阶段认定为省(部)级二类,区域选拔赛阶段认定为省(部)级三类。
赛事中无需通过逐级选拔的赛项(道),一、二类分别认定为二类、三类,国家级三类认定为省(部)级二类,省(部)级三类认定为校级。
(二)文化艺术及社会实践类竞赛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三个层级。国家级和省(部)级按照主办单位和成果认定情况分为一、二、三类。分级分类以获奖证书、获奖通知、竞赛通知为认定依据。
1.国家级竞赛
一类: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表彰或直接批准设立的全国性重大奖励项目。
二类:由教育部、共青团中央、文化和旅游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部委主办,全国范围参赛、评审标准严格、行业影响力较大的赛事。如: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全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全国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等。
三类:由国家部委直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等主办,在教育部备案且面向全国范围开展的权威赛事活动。
2.省(部)级竞赛
一类:由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表彰的全市重大奖励项目。
二类: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市级部门举办的全市性赛事活动。
三类: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下属机构,省(部)级行业学会/协会等主办,在市级教育部门备案且面向全市范围开展的正规赛事活动。
3.校级:除上述外的其他校外竞赛,以及经学校审批通过的由各单位(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举办的全校性文艺活动比赛。
(三)体育类竞赛分国际级、国家级、省市级、校级四个层级,按照主办单位和上级认定情况分为一、二类。
1.国际级综合性体育竞赛
一类: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二类:亚运会。
2.国家级综合性体育竞赛
一类: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年度竞赛计划的锦标赛、联赛、总决赛等比赛项目。
二类: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竞赛年度计划的邀请赛、项群赛、挑战赛、分区赛、展示赛等比赛项目;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
3.省市级体育竞赛
一类:由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体育局举办的大学生体育单项或团体比赛。
二类:由重庆市学生体育协会(或其更名组织)等重庆市一级协会举办的体育类竞赛。
奖学金类别与级别的认定根据第四条、第八条界定,并以活动主办单位文件及颁发的证书为依据。不能或难以严格按第四条、第八条标准认定类别或级别的,组织部门应提前报送方案,以学校审批意见为准。
第九条奖励标准
各类别奖学金奖励标准如下:
1.学术科研成果奖学金
类别 |
成果 |
奖励标准(元) |
知识产权类 |
获得中国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且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授权且在有效状态的国际发明专利 |
8000 |
获得中国国家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
4000 |
获得中国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
1000 |
获得中国国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 |
400 |
学术文章类 |
《NATURE》《SCIENCE》 |
50000 |
中央党刊、党报上发表的理论创新成果,《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 |
10000 |
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源刊(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源刊(SSCI)(JCR)(大类分区) |
一区4000 二区3000 三区2500 四区2000 |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
4500 |
工程索引期刊-国内(EI-JA),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录源刊(CSSCI) |
3000 |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源刊(CSCD) |
2500 |
工程索引期刊-国际(EI-JA),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源刊(A&HCI),《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教育报》、地方党刊党报 |
2000 |
工程索引会议类(EI-CA),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扩展版 |
1000 |
科技会议录索引检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获奖论文 |
600 |
学术界公开发布的一般成果,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学会、协会获奖论文 |
400 |
著作 |
独著 |
2500 |
专著/编著/编译著/译文类/工具书 |
2000 |
创意设计类创作成果 |
获奖级别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一类创作成果 |
3000 |
2500 |
2000 |
二类创作成果 |
大型综合性展览 |
2500 |
2000 |
1500 |
专题、专项展览 |
2000 |
1500 |
1000 |
行业类展览 |
1500 |
1000 |
800 |
三类创作成果 |
大型综合性展览 |
1500 |
1000 |
800 |
专题、专项展览 |
1000 |
800 |
600 |
行业类展览 |
800 |
600 |
400 |
备注 |
1.按作品数(篇、件、个、项)进行奖励,多作者(或共同完成人或共同发明人)的成果由组织单位或指导老师进行分配。 2.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多个档次时,仅按最高档次奖励一次。 3.创意设计类创作成果获奖作品均不含外围展(包括全国美展入选作品);获奖级别须以获奖证书上最高级别的印鉴作为认定相应获奖类别的依据。 |
2.专业(职业)技能竞赛、文艺竞赛及社会实践奖学金
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标准(元)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国家级 |
一等奖/金奖 |
5000 |
10000 |
4000 |
8000 |
3000 |
6000 |
二等奖/银奖 |
4000 |
8000 |
3000 |
6000 |
2000 |
4000 |
三等奖/铜奖 |
3000 |
6000 |
2000 |
4000 |
1000 |
2000 |
优秀奖或鼓励奖 |
2000 |
4000 |
1000 |
2000 |
800 |
1600 |
省(部)级 |
一等奖/金奖 |
2000 |
4000 |
1000 |
2000 |
600 |
1200 |
二等奖/银奖 |
1500 |
3000 |
800 |
1600 |
500 |
1000 |
三等奖/铜奖 |
1000 |
2000 |
600 |
1200 |
400 |
800 |
优秀奖或鼓励奖 |
500 |
1000 |
400 |
800 |
300 |
600 |
校级 |
一等奖/金奖 |
250 |
500 |
|
|
|
|
二等奖/银奖 |
200 |
400 |
|
|
|
|
三等奖/铜奖 |
150 |
300 |
|
|
|
|
备注 |
1.若奖项设置包含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则特等奖按一等奖的1.2倍给予奖励;若奖项设置仅包含特等、一等、二等奖(无三等奖),则特等奖按一等奖金额给予奖励,一等奖按二等奖金额给予奖励,二等奖按三等奖金额给予奖励。 2.赛事仅设统一单项奖的,按同层级一等奖标准给予奖励;无奖项等次、仅开展作品陈列展示的竞赛,参照对应层级三等奖标准给予奖励。文艺类如设人气奖、台风奖等,按优秀奖或鼓励奖给予奖励。 3.团体奖由项目负责人或带队教师协调分配,奖励给团队全体成员。原则上团队负责人或主力队员的奖励最高不能超过平均数的2倍。例如该成果奖励金额为600元,6人参加,团队负责人最高可分配200元,剩余奖励按工作量分配给其他成员。 4.学生参加国际级竞赛获奖,按国家级相应类别、等级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
3.体育竞赛奖学金
级别 |
名次 |
奖励标准(元) |
一类 |
二类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国家级 |
第1名/冠军 |
4000 |
8000 |
3000 |
6000 |
第2名/亚军 |
3500 |
7000 |
2500 |
5000 |
第3名/季军 |
3000 |
6000 |
2000 |
4000 |
第4、5名 |
2500 |
5000 |
1500 |
3000 |
第6、7名 |
2000 |
4000 |
1000 |
2000 |
第8名 |
1500 |
3000 |
800 |
1600 |
省市级 |
第1名/冠军 |
2000 |
4000 |
1000 |
2000 |
第2名/亚军 |
1500 |
3000 |
800 |
1600 |
第3名/季军 |
1000 |
2000 |
600 |
1200 |
第4、5、6名 |
800 |
1600 |
400 |
800 |
第7、8名 |
600 |
1200 |
200 |
400 |
校级 |
第1名/冠军 |
250 |
500 |
|
|
第2名/亚军 |
200 |
400 |
|
|
第3名/季军 |
150 |
300 |
|
|
备注 |
1.国家级、省市级体育竞赛如设道德风尚奖,均按第8名标准给予奖励。 2.团体奖由项目负责人或带队教师统一协调分配,奖励给团队全体成员。原则上团队负责人或主力队员的奖励最高不能超过平均数的2倍。例如该成果奖励金额为600元,6人参加,团队负责人最高可分配200元,剩余奖励按工作量分配给其他成员。 3.在各类体育竞赛中,破学校纪录者再奖励100元/项,破重庆市大学生运动会高职高专组纪录再奖励500元/项,破重庆市大学生运动会纪录再奖励1000元/项,破重庆市纪录再奖励5000元/项,破国家纪录再奖励10000元/项。 4.学生参加国际级竞赛获奖的,按国家级相应类别、等级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
4.重大突出表现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国家级团队10000元/项、个人5000元/项,省(部)级团队4000元/项、个人2000元/项。
第十条同一参赛项目在同一届竞赛中获得不同级别多个奖项的,按获奖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发放奖励。已按较低标准发放的,仅补发差额,累计金额不超过最高标准。同一学术成果、参赛作品仅可申报一次专项奖学金,跨年度、跨赛事获奖不再重复发放奖励。
第五章 认定与奖励发放
第十一条认定组织架构
学校成立学生专项奖学金认定工作小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各二级学院、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招生就业处、团委、通识教育学院和其他竞赛实施部门,统筹推进专项奖学金认定各项工作,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规范。
第十二条认定职责分工
(一)二级学院:负责接收本学院学生专项奖学金申请材料,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
(二)归口管理部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通识教育学院和其他竞赛实施部门负责对学生专项奖学金材料进行复核。学术科研成果相关材料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复核;“振兴杯”、双创竞赛、文艺竞赛及社会实践相关材料由校团委负责复核;就业竞赛相关材料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复核;专业(职业)技能竞赛由各赛项对应的竞赛实施部门负责复核;体育竞赛相关材料由通识教育学院负责复核;重大突出表现相关材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复核。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复核各二级学院提交的材料,组织校级评审并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统筹专项奖学金资金管理及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奖励发放台账;规范存档获奖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专项奖学金原则上每学期申报一次。党委学生工作部每年春季学期6月、秋季学期11月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在成果取得一年内申报相应奖学金,逾期学校不予受理。毕业年级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提出申请,毕业后的申请学校不再受理(学生以我校在籍在校学生身份代表学校参赛,获奖文件或证书于毕业后正式下发的,可于毕业后一年内申报)。学术文章以正式发表日、著作以出版日、知识产权以授权或登记日、创意设计类创作成果、竞赛及表彰以正式获奖文件或证书记载日为成果取得日。
第十四条申请与审批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二级学院。
2.二级学院初审。各二级学院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3.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复核。
4.学校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集中审议,确定专项奖学金初审名单。初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5.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审批通过的专项奖学金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处及时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由受奖励者个人承担。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专项奖学金申报、审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参与审核工作的部门应严格审核材料,确保结果客观公正。二级学院和学校公示时应列明异议受理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等。对师生提出的异议或投诉,须积极核实并予以答复;经查实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更正审核结果。申请学生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存在抄袭、剽窃、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已发放奖学金的,需全额退回,拒不退回的,学校可依法追偿;未发放的,终止发放。同时,涉嫌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有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另行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并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专项奖学金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投诉举报,对查实的问题依规严肃处理、如实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竞赛类成果奖励办法》(建工职院〔2013〕1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取得、尚未申报奖励的各类成果,按前述旧文件标准计发奖励;已按旧文件兑现奖励的成果,不再依照本办法补差补发;本办法发布后新取得的成果,统一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