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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建工职院〔2026〕47号)

时间:2026年05月07日 16:27      浏览次数: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资助是民生工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规范各项资助评审,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修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奖优助困,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三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建立“奖、助、贷、勤、免、补”学生资助体系,全面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安心完成学业。具体资助项目包括:

(一)国家资助(含重庆市政府资助)

1.生源地助学贷款

2.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3.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包括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退役复学或入学学生学费减免、退役士兵入学学生学费减免。

4.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5.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

6.其他资助

(二)校内资助

1.校级奖学金

2.新生圆梦助学计划

3.学费减免

4.困难补助

5.勤工助学

6.其他资助

(三)社会资助

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学校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第四条 学校开通“入学绿色通道”,为暂时不能筹齐学费、住宿费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困难学生认定和相应资助。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从学校毕业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不含国际学生)。主要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勤奋学习,努力上进,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学校及校级以上各类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保卫、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室、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生资助工作,确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尽责,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一)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市级学生资助政策,做好学生资助日常工作。包括起草资助制度、宣传资助政策、组织并指导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类资助评审和勤工助学工作,受理学生资助投诉和异议处理,做好资助工作舆情控。组织开展困难学生座谈、走访慰问及资助育人活动。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档案。配合财务处按时、足额发放受助金。负责各个资助系统的数据填报与维护,按要求报送资助报告和相关材料等。

(二)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向本学院学生宣讲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各项资助措施,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类资助评审和勤工助学等资助工作,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受理本学院学生资助投诉和做好异议处理,做好资助工作舆情控。负责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开展资助育人活动,加大对困难学生的学业、就业帮扶,引导困难学生积极参加科技、知识、文艺、体育及技能竞赛等活动,助力学生全面发展。做好困难学生座谈、走访慰问及回访工作,关心关爱困难学生。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档案。

(三)财务处负责将各级财政拨款、学校自筹及社会捐赠等资助资金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进行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批复下达;提供校内资助金计提和收支财务数据;对资助资金专账核算、专项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及时维护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并备注清楚其学籍异动原因,特别是参军入伍、退伍引发的学籍异动,需重点备注。及时推进学生学籍成绩信息维护,为学生资助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五)党委保卫负责办理从学校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及被招收为士官学生的学费补偿手续,按时提交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教务处办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学生的学籍变更手续。

(六)招生就业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及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的政策宣传、审核与申报发放。

(七)校团委负责做好学生第二课堂成绩认定与管理,配合组织受助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共同推进资助育人工作。

(八)党委宣传部协助做好学生资助宣传,负责做好学生资助舆情控。

(九)纪检监察室对学生资助评审、发放过程全程监督,受理资助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如实通报。

学校审计部门要将学生资助常态纳入内部审计监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巡察监督、师生监督协同贯通机制。

第八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确保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成立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及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的评审。

(一)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评审。

(二)二级学院认定(评审)工作小组。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学生工作干事、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评审。

(三)学生民主评议小组。以班级(或所带班)为单位,成立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各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班团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申请本项资助学生不得作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民主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不能少于班级(或辅导员所带班)学生总人数20%,且民主评议小组总人数(含辅导员)少于5人(须为奇数)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所带班)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评议工作。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及学费减免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认定(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结果公示、务会审定或报上级审核、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工作由学校通过会议布置或下发书面通知等方式提前告知,做好政策宣传和认定(评审)工作安排。

(二)个人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应材料。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生民主评议。学生民主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初评意见,并在评议范围内公示初评结果,无异议后整理、汇总申请材料,上报二级学院评审。

(四)二级学院认定(评审)。各二级学院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召开评审会,对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初评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审议,确定本学院拟认定或拟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提请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六)学校认定(评审)。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集中审议,确定学校初审名单。

(七)公示初审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向全校师生公示初审名单,无异议后呈报务会审定或按要求上报市教委评审备案。

(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资助档案,各二级学院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档案。

第十一条 其他资助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或学校相应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助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教委相关规定和要求,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其使用范围主要为校内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困难困境学生慰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等。减免类资助要从财务核算上反映在计提学生资助资金使用上。

学校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一)按校学生学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的学生教学包括合作办学、实习实训等事项支出;()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事务支出;()学生普惠性用水电气、学习用具等补助;()学生资助工作经费;()学校教师职工工作经费;()其他学生教学教育管理事务经费。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工作,对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学校和社会资金)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并根据资助资金类型和资助项目建立单独项目账,确保每种类型和每个项目资助资金收支清晰明了,对资助资金要专项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等在评审结果公布后全额发放;国家助学金在评审结果公布后分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算);困难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勤工助学当月的报酬于下月中旬前发放;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按市级规定发放,退役复学或入学学费减免按学年抵扣;校内学费或住宿费减免按学年结算;社会捐赠的奖助学金或资助金按与捐赠方签订的协议要求发放,其他资助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校内勤工助学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造发放表,报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处,原则上财务处应于每月8日前将发放资金足额转入市教委指定的代发账户通过高校资助资金统发系统进行发放;对于获得学费减免、新生圆梦助学计划资助的学生,若存在欠缴学费、住宿费的情况,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评审结果及审批手续,直接办理学费、住宿费抵扣结算。毕业生求职补贴由招生就业处造发放表报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处负责发放,社会捐赠的奖助学金或资助金由主管单位造发放表后报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受助学生除现场捐赠资助仪式外,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执行各类资助资金发放的支付。不得将资助资金转交学校其他部门或个人进行二次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提交国家助学金统发名单时,负责对拟发放助学金的学生在籍在学情况进行比对确认,对未在籍在学的及时停发国家助学金,当月未发放的当月起停发、当月已发放的下月起停发。

第十八条 在资助评定中,因弄虚作假受助的学生,经查证后停发余下的受助金,全额追回已发放的受助金,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对已受助学生,若受纪律处分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余下的受助金。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未发放或因故停发的国家助学金,用于递补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辅导员申报、二级学院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第二十条 每年初,党委学生工作部与财务处共同做好上一年度的学生资助资金结余情况报送工作,便于市级在安排当年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时对结余资金予以抵减。

第七章 受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及二级学院应全面掌握受助学生学籍异动、违规违纪等情况,加强教育管理。深入开展爱国、诚信、励志、感恩及社会责任感教育,强化理想信念引领,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与公益活动,选树宣传励志先进典型,弘扬正能量。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业、就业创业帮扶及社会实践能力培养,扎实做好资助育人工作

第二十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受助学生回访、走访、慰问工作。各二级学院可采用信函、电话回访、实地走访以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对脱贫家庭学生(原建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予以保障,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中的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以及低保边缘户等学生给予关注解决,对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家庭突遭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件的学生要准确掌握,及时帮扶,加强对受助学生的人文关怀。

第八章 特殊认定与资助兜底机制

第二十 学校建立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和学生资助“兜底”机制。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对新增的低保、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党委学生工作部直接认定并进行“兜底”资助;对家庭突遭重大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学生可申请递补国家助学金或评定困难补助。递补国家助学金的,由辅导员核实、二级学院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评定困难补助的,由辅导员核实、二级学院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校认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或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九章 舆情控与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管控资助舆情。各成员单位对主管项目的资助舆情进行控,发现舆情后要及时上报党委宣传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情况由党委宣传部及时回应学生、家长或社会,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防止负面舆论扩大。

第十章 资助档案管理

第二十 资助档案是记录资助工作过程的直接证据,也是处理资助质疑投诉的基本依据。辅导员、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等成员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助工作中涉及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规范留档,及时存档,做到资助全过程留下档案痕迹,随时可查,想查的内容能查,防止因人员工作变动造成档案流失,避免不同工作人员间形成档案信息孤岛。

(一)辅导员存档。包括资助工作会议记录、资助政策宣讲记录、学生民主评议工作原始材料及民主评议结果公示记录、资助育人活动材料和受助学生回访、走访等工作记录,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电子信息档案等。

(二)各二级学院存档。包括学校下发或转发的资助工作文件、资助工作会议记录、资助政策宣讲记录、学生民主评议记录表、二级学院认定(评审)工作纪要、二级学院认定(评审)结果公示记录、资助育人活动材料和受助学生回访、走访等工作记录,以及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电子信息档案等。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包括资助工作文件、资助政策宣传、资助工作会议与培训、评审材料及结果公示、资助育人活动和受助学生回访、走访及座谈慰问等资助工作材料,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申请纸质材料、电子信息档案等。

(四)其他成员单位存档。主要为主管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及公示等相关材料。财务处负责所有资助项目发放凭据的建档存档。

第十一章 投诉与监督

第二十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类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全部公开、评审过程全程公开、评审结果及时公示,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接受师生监督。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对师生异议及时核查、处理并回复;纪检监察室对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开展资助评审和资助金发放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资助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 学校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与指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评审的具体条件、评审管理根据各项资助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若本办法中有与国家或重庆市学生资助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或重庆市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原《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建工职院〔2022169号)同时废止。

二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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