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编辑: yfzx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5日 14:38 阅读次数: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国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实验实训中心、保卫处、教务处、基建后勤处、各相关院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督查,筹措相关建设经费。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订、完善全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学校、各相关院部、二级实验实训室组成三级联动的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按附件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进行自查。

第八条 各相关院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实验实训中心牵头负责做好教学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及管理要求;保卫处牵头负责建筑物消防、消防设施更新及消防通道的规范化管理;基建后勤处牵头负责做好实验用房的安全性评估,水电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论证,各相关院部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主要危险品监管、安全隐患排查与具体整改等工作。

第九条 各相关院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具体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排查安全隐患。

第十条 各相关院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为: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立每个具体实验室的危险等级( /危险/普通),明确安全责任人;张贴安全制度和安全标识牌,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落实对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组织、督促各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每月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的安全责任人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是该实验室日常管理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制定实验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使用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负责实验室内务整理和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实验室在使用过程中,教学、科研实验项目指导老师为直接安全责任人。指导老师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指导老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所有进入本校实验室参加培训、竞赛及考试等活动的校外人员,需与联系学院(部)签订《实验室外来人员安全协议》附件3,或由联系学院(部)在相关实验场所向实验室外来人员公布《实验室安全告知书》附件4。联系学院(部)负责对相关外来人员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明确告知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源。若实验室外来人员未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违规开展相关项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实验室外来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实验实训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是危险级别高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各单位的安全审核结果须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施工。项目建成后,须通过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报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项目(如改造、大修、停用或报废等)发生变更前,必须经市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审批,使用中严格执行定期检验制度,对安全附件等进行定期校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和防盗装置。

(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要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各单位采购教学用危险化学品应提前向所在学院申报,并同时向实验实训中心备案。采购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对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按月制定采购计划,在满足日常教学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采购和储存数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在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过程中切实做到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账的六双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六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三)安全责任人在每次下班前要关闭房间水电,除冰箱以外的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夜间连续用电,使用人需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后方可夜间用电。隐瞒不报的,学校将追究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责任。

(四)材料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 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各相关院部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其完好性,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十八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危险隐患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实验室外醒目位置(危险警示牌放室内),便于督查。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检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相关院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门禁卡或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门禁卡或钥匙及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相关院部必须保留一套所属责任区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主任或实验实训室主任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内吸烟、烹饪、饮食,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九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校、各相关院部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学校检查时间定为每学期期初和期末各检查一次,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具体按附件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 学院)

(二)各相关院部应每月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相关院部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以适当的形式进行通报。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办公室将予以通报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安全隐患整改

对安全隐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责任人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采取停止使用并防范措施,主动向所在院部报告;对重大安全隐患,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学校用)

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学院用)

3.《实验室外来人员安全协议》

4.《实验室安全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