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教授名师工作室、博士专家工作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编辑: yfzx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5日 15:26 阅读次数: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教授名师工作室、博士专家工作室经费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教授名师工作室、博士专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的经费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工作室建设专项经费,由人事处统筹管理,按工作室相应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经费划拨,专款专用。

第三条工作室经费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室经费单独设立预算科目,实行工作室主持人(即教授名师、领衔博士)项目负责制。

(二)工作室经费为专项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的建设和日常活动开支,不得用于与工作室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工作室主持人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在预算范围内使用经费,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主持人要严格按照工作室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和安排预算。

(四)工作室的经费使用要遵守国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遵守学校有关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并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日常监督。

第四条工作室的经费按规定用于资助工作室建设相关的课题调研、印刷出版、购置图书资料、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举办学术会议及讲座、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以及相关劳务支出等。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如下:

1.调研费。工作室成员(包括邀请参与项目建设的专家)为完成项目而开展调研、学习考察、学术研讨、参加培训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会务费、培训费等,调研费的支出需遵循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

2.资料信息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文献检索查新、论文出版、打印、复印、办公用品、翻译、印刷费、专利申请等费用。

3.会议费。指围绕项目举行的专题研讨、论证、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会议费的支出需遵循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

4.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于工作室的仪器设备、网络平台、软件等购置建设费。购置仪器设备,须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5.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务支出,劳务费发放标准及发放要求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工作室成员和校内人员,劳务费用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0%

6.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五条工作室经费支出审批。

1.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经费支出2万元(含)以下,由工作室主持人审批。经费支出2万元以上,由主持人审核,工作室所在二级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工作室主持人为二级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由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2.工作室主持人本人支出事项按权限还需由工作室所在二级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工作室主持人为二级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由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3.审批人须对所审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其他报销事项,按《学校经费开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工作室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项目者,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项目者(指主持人因出国、生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停止拨款,并追回结余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经费,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学校按规定对工作室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期中、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学校将停拨经费,待工作室整改合格后,学校再行划拨经费。工作室验收后若经费有剩余,由学校统筹收回。同一人申报下一轮工作室,需完成现工作室经费结清。

第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校级教学团队、其他工作室使用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级及以上教学团队、工作室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