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和二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以及学校《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所作出的管理行为进行的复查程序,是相关法律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四条 教职工对学校或校属二级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也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五条 申诉应当由教职工本人申请。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财务处、教务处、科发处、纪检监察室、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法律专家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部门主要负责人如有调整由接任者替补。教职工代表因离职等原因出现空缺时在现有代表中推荐替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校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职工代表由校工会委员会推荐,法律专家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名单由院务会审议后公布。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决定是否受理;
(二)对决定受理的申诉事项,组建受理工作小组进行申诉复查;
(三)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四)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受理申诉材料管理、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档案资料等。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校属二级单位对其本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或校属二级单位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按规定向学校或校属有关单位反映后不予解决或不予答复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教职工应当在收到学校或二级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同时提交原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等材料。申诉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诉事项、理由、相关证据和要求;
(四)申诉日期;
(五)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
(一)申诉人逾期提出申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申诉人已向学校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反映、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作出明确结论的;
(三)申诉人对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类处理有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以下回复。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组建申诉受理工作小组;
(二)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延缓受理,通知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逾期视为撤销申诉。
第十五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组建5-7人的教职工申诉理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的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诉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置
第十七条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按照申诉受理工作小组的安排,分别到场陈述申诉的请求、事实、理由和答辩意见。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申诉受理工作小组会议或经同意中途退席的,视为撤回申诉。被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申诉受理工作小组会议的,视为放弃答辩,但不影响申诉委员会的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到作出决定前,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可由申诉受理工作小组主持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在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接受复查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申诉受理工作小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依据和要求;
(三)调查情况;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受理申诉之日起50日内,申诉受理工小组在审查、调查基础上,就以下问题作出结论意见:
(一)申诉事实是否清楚;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规范;
(五)原处理决定是否公平、公正;
(六)被申诉人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受理工作小组的结论意见作出以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发现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诉申请;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正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程序规定的,申诉处理委员应报学校院务会党委会研究后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决定,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就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申诉处理结果。涉及申诉人隐私的申诉,应当对申诉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因申诉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在学校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申诉人提交的申诉申请书,调查、听证过程资料,申诉处理决定书等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