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来源/编辑: yfzx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5日 16:03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班风,树立正确的育人导向,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以及《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已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学校的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和各类助学金的评选;

(二)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者,按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学生干部违纪受到处分者,免去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位;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规定赔偿;

(五)在处分解除前,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或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

受处分学生属家庭经济困难者,学校可以考虑临时补助、参与勤工俭学等方式支持其完成学业。

第七条 处分影响期及解除处分

处分影响期自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处分期届满之日止,学生本人有权书面申请解除处分。

警告处分:影响期限为6个月。辅导员负责考察,影响期满时,由本人提交解除警告处分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可按期解除;

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限为8个月。辅导员负责考察,影响期满时,由本人提交解除严重警告处分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可按期解除;

记过处分:影响期限为10个月。辅导员负责考察,影响期满时,由本人提交解除记过处分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可按期解除;

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限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影响期满时,由本人提交解除留校察看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可按期解除。

第八条 在处分影响期内,如果认真遵守规定,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处分: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严重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或其他国家级比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团队获奖的,应是团队担任队长或副队长(以荣誉证书名字排序及参赛报名表信息为准);

(七)获得省级职业技能大赛或其他省级比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团队获奖的,应是团队担任队长或副队长(以荣誉证书名字排序及参赛报名表信息为准);

(八)对国家、社会和学校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提前解除处分的,影响期原则上不少于规定影响期的1/2

第九条 学生学习年限期满时,仍未解除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处分期限或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对于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毕业证书签发时间。

第十条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自学生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在以下追溯期内,可以给予学生处分:

(一)违纪行为应给予警告处分,在6个月及以内的;

(二)违纪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8个月及以内的;

(三)违纪行为应给予记过处分,在10个月及以内的;

(四)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12个月及以内的。

超过最长有效追溯期的,不再给予处分,但可给予适当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2.自动中止违纪行为,造成轻微后果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4.对造成的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积极主动赔偿或补救的;

5.平时一贯勤奋学习,遵纪守法,表现良好的;

6.其他可以从轻处分情形的。

(二)减轻处分:

1.自动中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查证属实的;

3.配合国家机关或学校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经查实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且认错态度好的;

5.其他可以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承认错误或故意包庇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群体违纪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知情人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四)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止他人提供信息,妨碍调查或诬陷他人的;

(五)已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拖欠、拖延赔偿等拒不承担应负责任的;

(七)邀约、纠集校外人员违纪的;

(八)违法、违纪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十三条  一人同时有本规定条款中规定的两种及其以上(含两种)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等级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行为构成犯罪的,学校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经国家有关机构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 处分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的主体是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违处委),违处委是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的民主决策组织,对违纪处分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人员构成:

1.主任1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2.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保卫处、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各1名和学校法律顾问1名;

3.教师代表1名;

4.学生代表1名。

以上人员共计13名。

(二)违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担任;

(三)违处委根据违纪涉及事项的轻重、繁简、难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则,组织7-9名与违纪事件无利害关系的委员举行会议。违处委会议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四)出现以下情况,参会委员可对违处委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再次按程序召开违处委进行讨论:

1.会议决定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会议决定中适用的规定条款确有错误;

3.违处委违反处分程序,可能影响处分公正性。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审议核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方面的处理;教务处牵头审议核定考风考纪方面行为的处理;保卫处牵头审议核定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方面行为的处理;

(二)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提供学生违纪违规行为证据;核实学生基本信息、违规违纪事实及证据;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告知学生学校拟作出处分并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

(三)违处委研究对学生处分之前,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汇总处分材料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校出具的学生处分决定文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学校文书档案室负责将处分决定书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将处分材料存档备查并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院学生处分工作统筹和总协调。

第十七条 对情节复杂、性质恶劣、参与面广的特殊违纪事件,应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并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

(一)同一个班学生构成的违纪事件,由该班辅导员负责调查和收集佐证材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学校违处委提出处理建议;

(二)同一个二级学院内学生构成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或者向学校违处委提出处理意见;

(三)由两个及以上的二级学院学生构成的违纪事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有关二级学院、部门调查或指定牵头二级学院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学校违处委提出处理建议;

(四)学生与职工或社会上的人员构成的违纪问题,由保卫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有关二级学院、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学校违处委提出处理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向党委学生工作部、违法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报有关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学校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学生处分时,由各二级学院填报《学生违纪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违处委研究决定;

(二)违处委研究决定后,提出处理建议,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议;开除学籍处分提交院务会审议,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为主体、行为权限、行为内容、行为程序、行为形式等要素的合法性。

(三)院务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通过处分意见后,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包括: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在学校内由学生工作部通过张贴、学生管理服务综合系统中公告等方式公布;

(四)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正式行文后生效,一式三份,一份报学校文书室备案,一份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留存,一份送达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五)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告知学生家长,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六)受处分学生是中国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党、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工作

(一)送达时限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转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

(二)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负责送达的老师或工作人员应在送达回执或其他文本上同时签字并标注单位及职务;

2.留置送达: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以留置方式送达,应由其辅导员、所在二级学院老师或工作人员至少2人同行进行送达,送达人在送达回执或其他文本上详细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同时签字后同留存的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

3.邮寄送达:受处分学生已离校的,可以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邮寄送达,应采取挂号信或快递邮寄的方式,寄给违纪学生的家长,并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和留存的处分决定书一并合装存档;

4.公告送达:受处分学生难以联系的,可以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学生管理服务综合系统或新闻媒体上公告,并记录备案。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适用公告送达。

留置、邮寄、公告送达等,都应明确告知送达日期或学生的维权方式及时限,超过申诉等维权时限的,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一)各二级学院和辅导员要主动关心、教育、帮助受处分学生,制订并落实处分后教育方案,切实开展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辅导员应积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引导工作,与受处分学生进行谈话教育并填写谈话记录,由各二级学院进行收集管理;

(三)辅导员应及时将学生受处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敦促学生家长配合对违纪学生进行帮助和教育,以形成教育合力;

(四)在影响期内,受处分学生定期向辅导员进行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内容包括该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受处分后的思想觉悟以及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进步等,并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须在学生管理综合系统中打印思想汇报材料交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正式生效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人员与保卫处一起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归档工作

(一)学生工作部按月汇总、整理对学生的各级处分决定书,并汇总备案;

(二)一套完整的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材料包括: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违纪学生登记表、相关的证明材料、处分前告知内容、学生的陈述与申辩记录、处分决定书、送达书面记载材料及有关凭证等。

(三)对学生的处理、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党委学生工作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分

第一节  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以刑罚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综合报告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买卖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尚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有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打架斗殴,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的,肇事者除应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策划、挑起事端者:

1.挑起事端引起打架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伙同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肇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矛盾纠纷,邀约校内学生参与打架、斗殴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邀约者和参与者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者:

1.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并未动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或寻衅滋事、威胁、恐吓受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打人致伤者,承担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对损坏的公私财物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以各种方式恐吓他人、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对他人、组织进行侮辱或诽谤,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检举人、揭发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201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超过2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第二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作案价值与初次盗窃作案价值累计不满1000元或有诈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累计达到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第三次盗窃(不论作案价值)或有抢劫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拾得遗失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作案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按作案者论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凡有监守自盗、翻窗越墙、撬门撬锁、教唆他人、威胁他人,或因偷盗造成其他损失等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买卖者,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节  违反教学、科研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考生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考生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或留校察看处分;考生扰乱考试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办法,学校另行制定并向全体师生公布。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各类评比、表彰、奖助学金评定等评选和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迟到、早退和无故旷课者:

1.累计旷课达到19学时以下,警示教育;

2.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受本条第一款第二类处分且在影响期内,再次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受本条第一款第三类处分且在影响期内,再次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受本条第一款第四类处分且在影响期内,再次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旷课学时,课堂教学按实际旷课学时计算;军事训练、专业实习、实训等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迟到、早退3次按缺勤1学时计算,班会、团组织活动、晚自习缺勤1次按2学时计算;

(三)迟到、早退、无故旷课的界定:

迟到:未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早退:未经教师批准提前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场所;

无故旷课:未请假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四)组织、参与代课(学生代替他人上课)代写作业、代写论文或发布相关信息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扰乱校园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等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学期内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者,将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擅自离校半天或请假逾期不归在1天(含1天)以内的,给予警示教育;

(二)擅自离校1天或请假逾期不归在2天(含2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3天或请假逾期不归在4天(含4天)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擅自离校4天或请假逾期不归在7天(含7天)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离校8天或请假逾期不归在9天(含9天)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生因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已受留校察看处分继续再犯达到再受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时间。

第三十四条 贿赂、威胁教师更改评分或向教师提出无理送分要求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课堂上不尊重教师,辱骂教师,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撰写论文、报告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或手段剽窃他人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破坏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参与传销、非法组织、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

(一)挪用、挪动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占用和阻塞消防通道或违反其他防火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章用电或有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三十八条  用现金(增加:含电子货币)或其他有价财物作赌注进行赌博以及为赌博者提供条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召集并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和赌具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两次以上参与赌博或召集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聚众赌博或借此勒索别人钱财,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五)凡参与赌博或召集赌博者,除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外,同时还将没收其赌具。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得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违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谣、侮辱、诽谤、诬陷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私刻、伪造、变造、涂改、冒领、冒用、转让、转借各种证章、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校内公共场所行为不文明,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教学楼、图书馆、体育场、会场、食堂、学生活动中心、实验实训场地等校内公共场所有言行不文明、着装不文明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吸烟,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的行为。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在校学生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酗酒未滋事的,由其所在二级学院对其警示教育;酗酒后出现不文明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闹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严禁到江边、池塘、溪边、水库等水域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怂恿、组织他人到江、河、溪、池、水库等水域游泳、嬉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携带毒品或吸食毒品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宿舍内收看(听)淫秽视听资料、玩淫秽游戏者,给予记过处分;传播、售卖淫秽物品、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跟踪、恐吓、侮辱、诽谤他人、骚扰他人,使他人不能正常学习、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保密对象的,视其情节,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 利用网络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利用网络发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利用网络制作、下载、复制、查阅、散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宣传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电信等手段进行或协助进行诈骗、赌博、刷单、洗钱、盗取网络有价资源、盗用他人账号、窃取他人邮件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批准,在学校内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等设备的,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非法侵入或破坏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学生公寓内电线、网线连接混乱,将电线或网线缠绕在床头、床柱,未造成事故隐患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网络违纪活动的,视其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者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火险、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具体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学生晚归者,3次以下给予批评教育,第4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第1次给予二级学院内批评教育;第2次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生在公寓内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炉子、电炒锅、电热锅、电饭锅、电热毯等容易造成火灾危险的电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因违章使用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灯具上拴挂蚊帐、晾晒衣物、悬挂饰品,在电器设施上覆盖易燃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私自改动线路、改换灯头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从寝室外接电、偷电等行为,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七)损坏公寓楼内供电、网络、消防设施或者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公寓内非吸烟区禁止吸烟。凡吸烟造成安全隐患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引发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学生在公寓内使用明火(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在公寓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在校园内未经许可,售卖各类物品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未经许可,在学生公寓私自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以外租房居住者,视情节轻重,给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得扰乱校园秩序,违反者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引起哄闹,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开展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包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非法携带、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者,除没收非法物品外,给予记过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阻碍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依校规、校纪和其它相关规定进行教育管理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或挑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损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许可,帮助校外人员在校内散发、张贴贷款、升学、培训等各类信息资料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未经校方批准,严禁任何人、任何组织在校园内进行各种校园贷业务宣传和推介。对组织或参与民间(网上)不良贷款、放贷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团委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涉及思政和人文社科类的学生团体及相关活动开展,报学校宣传统战部审批。违反者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外或校内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外或校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 破坏公共环境与卫生,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规张贴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木,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教室、食堂、公寓、体育场(馆)、图书馆、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乱扔废弃杂物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上述场所投掷、丢弃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 其他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一)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作出决定或提交学校院务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给予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在校内申诉期间继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六)具体办法,学校另行制定并向全体师生公布。

第六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院务会审核通过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实施过程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五十二条 本校其他类型学生的管理除特别规定外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211日起开始行,原《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理规定(试行)》(建工职院办〔2017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