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编辑: yfzx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3日 16:09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评优评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具有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正式学籍的应届高职毕业生,含普通高职毕业生和中高职贯通教育两年制毕业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市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校级高职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勤俭节约,学年内未受过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各种志愿服务以及其它集体活动,身心健康,在争先创优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四)在校期间曾获得两次奖学金(包括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同时须获得其他一次以上先进个人奖项;一贯表现优秀,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

(五)在校期间各科(包括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均无补考、缺考;实习表现优秀,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并获得相应的技能证书;体育成绩合格;

(六)积极组织并参加各类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活动与竞赛中获得过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

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在就业过程中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就业协议无法履行的毕业生不得参评。

第六条 校级中高职贯通教育两年制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勤俭节约,学年内未受过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各种志愿服务以及其它集体活动,身心健康,在争先创优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四)在校期间曾获得一次奖学金(包括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同时须获得其他奖项;一贯表现优秀,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

(五)在校期间各科(包括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均无补考、缺考;实习表现优秀,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并获得相应的技能证书;体育成绩合格;

(六)积极组织并参加各类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活动与竞赛中获得过奖励。

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在就业过程中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就业协议无法履行的毕业生不得参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流程

(一)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请。

(二)二级学院党总支评审

1.二级学院党总支成立由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2.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应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将评选结果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

(三)学校审核

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学校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审议;

学校优秀毕业生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符合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条件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重庆市教委审定。

第八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学校优秀毕业生奖品价值最高为50元/件,重庆市优秀毕业生奖品价值最高为100元/件。

第九条 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

(三)在就业过程中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就业协议无法履行;

(四)其他应当撤销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经学校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细则,并将评选细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港澳台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原《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管理办法(修订)》(建工职院〔2019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