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中共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编辑: yfzx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1日 16:31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任满1届。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1次。

干部交流仅限平级调任,主要在各二级部门、教学单位之间进行。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需进行交流

1.涉及人财物等岗位的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任期满1届的,原则上进行交流;其余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任期满2届的,原则上进行交流;

2.中层副职领导干部任期满2届的,原则上进行分工调整或跨部门交流;

3.按有关规定需回避任职的干部;

4.其他因工作原因需交流的干部。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1.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二级学院的党政正职或部门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每次交流的干部人数一般不超过中层领导岗位总数的1/2

2.专业技术较强的中层领导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任职期限;

3.学校派出挂职锻炼、开展专项支援工作、学习培训的干部暂缓交流;

4.凡不满1届即到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交流;

5.涉及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缓交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组织部对干部类型、任职时间、亲属关系等信息进行摸底,提出交流人员名单。

(二)党委组织部结合工作实际,拟定干部交流初步方案,听取调入、调出部门意见,并提交学校党委酝酿讨论。

(三)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学校领导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个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四)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用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正式任命。

需要交流的委管正处级中层领导干部经党委会研究通过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章 交流工作纪律

第五条 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广大干部要服从学校大局,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组织的交流决定,凡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拒不服从调配决定的,就地免职。

(二)在新任干部未到岗之前,现任干部要坚守岗位,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干部离开现任岗位时,应做好交接工作,不得销毁、隐匿或带走原岗位的文件、材料。对确定交流的干部,需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履职。

(三)严格执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拉帮结派和从事非组织活动,违纪者取消其任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条 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担当作为。

第七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应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八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科级干部交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试行)》(建工职院委〔2017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