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中共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干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编辑: yfzx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0日 16:4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适应新时代学校高质量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是规范、增强干部学习自觉性的必要措施,也是提高理论学习质量,检验理论学习效果的有效手段。制定本办法,对于全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增强针对性,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科学规划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统筹协调、全面推进的基础上,根据各级各类干部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分层、分类实施教育培训。

(四)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新时代对高等教育的新要求,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实效。

第四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科级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二章  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方法

第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 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加强党的创新理论、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世情国情党情、总体国家安全观、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党的优良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对党外干部,根据其特点,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系列论述,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学习,帮助党外干部提升思想认识、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

第七条 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提高干部依法治校水平。

第八条 业务知识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的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九条 科学人文素养培训重点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建和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事、外交、国防、总体国家安全观、统战、民族、宗教、保密、金融、心理健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教育培训,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第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集中教育培训、党委中心组学习、在职自学、网络培训、派出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集中教育培训。处、科级干部集中教育培训,每年举办一次,采取专题讲座、网络培训、集体研讨、参观实践等形式。

第十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校年度理论学习规划内容和要求,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半天,撰写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

第十三条 网络培训。处、科级干部要按照上级及学校党委的要求,充分用好“学习强国”“红岩魂智慧党建”等学习平台和新媒体,加强网络教育培训,增强学习效果。

第十四条 个人自学。处、科级干部要按照学校年度理论学习计划,结合本部门和自身工作岗位实际,制定年度个人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明确学习内容和学习目标,认真做好个人自学,记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体会和理论文章。

第十五条 派出教育培训。按照上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学校实际,每年有计划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市内外高校或党校等机构教育培训。

第三章  教育培训师资与教材

第十六条 培训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以及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并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

第十七条 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本,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

第四章  教育培训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管理。

(一)保证学习时数。全体干部要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处级干部保证每人每年集中学习、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10学时;科级及以下干部保证累计学习、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严格考勤制度。参加学习培训的干部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保证学习培训的严肃性。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学习培训或者未达到学习培训要求的,应当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习培训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必须补训。

(三)建立干部学习、教育培训档案。分别建立处、科级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考核。

(一)将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三)集中学习、教育培训的考核。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班次和课程内容的要求,可相应采取闭卷、开卷或撰写论文、学习体会等考核方式。集体学习,重点检查集中研讨的发言质量等。

(四)干部自学的考核。重点检查个人学习计划落实情况,“学习强国”“红岩魂智慧党建”学习教育任务完成情况,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实际效果和撰写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等情况。

(五)考核结束后,党委组织部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干部所在部门、学院和干部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不断提高干部理论学习的质量和自觉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要统筹安排各项学习培训活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干部的集中教育培训及自学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总结经验,切实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