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新时代中共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责任,接受市纪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协助、监督责任。
第二条 学校纪委会议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学校纪委的决策机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纪委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校纪委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部署要求,传达学习市纪委和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具体措施。
(二)讨论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市纪委、学校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三)听取以学校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组织拟定以学校纪委颁发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讨论应当由学校纪委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程
第四条 纪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非纪委委员的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经召集人同意,可扩大至总支、支部书记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列席。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纪委委员提出建议,纪检监察室收集、整理、综合后,报纪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由纪检监察室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六条 纪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对党组织处理和党员的处分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纪委会议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会议报告或向纪委委员通报。
第七条 纪委会议讨论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纪委会在集中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酝酿讨论,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八条 纪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学校党委、市纪委请示汇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九条 纪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安排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条 纪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会议指定纪委委员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室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或纪委会汇报。
第十一条 纪委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经纪委书记同意,视情可向党内或向全校公开。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对纪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任何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的,可提请下次纪委会议讨论,但在纪委会议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纪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原《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纪委会议议事规则》(建工职院纪〔201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