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公会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第三条 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 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要求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 研究贯彻落实学校纪委会议决定的办法措施;
3. 讨论研究学校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专项督查工作报告以及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名义向市纪委监察和学校党委报告等工作事项;
4. 听取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和处分及执行等重要事项的情况汇报,对重大和复杂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决策意见;
5. 听取纪检监察室日常工作汇报,研究推进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的办法措施;
6. 研究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问题;
7. 其他需要由办公会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办公会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召集并主持,经纪委书记委托,可由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召集和组织召开。
第五条 办公会参会人员为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和纪检监察室综合科、监督检查科负责人以及副处级以上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根据会议需要,召集人可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办公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确定,或由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提出,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同意后确定,综合科负责收集汇总。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七条 办公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充分讨论,可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对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议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充分沟通后再进行研究。
第八条 办公会决定事项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重要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综合科负责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督办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条 会议涉及到的保密内容和敏感信息,参会人员应严格保密或回避。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