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施办法(试行)》(渝委发〔2015〕2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15〕12号)和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健全和完善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渝教工委〔2015〕99号),规范学院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校园建设、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5.学院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立、合并、撤消和重要职能调整;
6.学院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中的重大改革措施;
7.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职称、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9.学院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使用授权以及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0.院级重大表彰、惩处;部省级及以上先进集体与个人评选推荐;
11.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各内设机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与调动、党政纪处分;
2.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
3.学院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4.推荐院级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重庆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境)内外重要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
3.单项100万元及以上的教材图书、仪器设备等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基建维修等项目;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学院院务会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单项5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支出,单项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基建维修及其他支出;
2.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单项50万元及以上的追加预算和支出;已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单项超预算增加50万元及以上的追加预算和支出;
3.单项1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经党委班子成员沟通酝酿特别是党委书记与院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院领导、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委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突发性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学院党政办和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由党委会确定。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变更、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制度
(一)自查和报告制度。学院党委每年要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上级报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责任追究制度。学院党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承担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监督责任。若出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等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执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