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来源/编辑: yfzx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8日 10:01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中共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校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三章 院长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对于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院长应向党委汇报。

第七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八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学校党委经常性工作,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切身利益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会议事规则是: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前应提前告知班子成员。

(二)会议每月召开1至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副院长、党政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处处长、纪检监察处处长列席。研究专项工作时,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

(三)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应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开。

第九条 院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务会的议事规则是:

(一)会议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二)会议一般每1至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余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决定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应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和院务会议要坚持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特别是党委书记与院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信任、加强团结。在沟通协商党委会会议、院务会议议题时,对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党委和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发扬民主,以科学方法正确集中,充分尊重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发挥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四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之间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尤其要注意与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谈心;对领导班子成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工作、作风、廉洁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五条 学校各教学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一)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重要议题必须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加。

(二)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至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参加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等可列席会议。会议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三)系(部)党政负责人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并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沟通机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充分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

第十六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七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六章 组织领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教师党员对学生的育人引导和影响。加强基层党务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齐培优党务和业务都强的系(部)党总支书记和党支部书记。加大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力度,积极稳妥发展大学生党员,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切实发挥党员师生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坚持以理服人、以文化人,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充分发挥校纪委的监督职能,对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